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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本報北京12月12日訊 記者蔡岩紅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佈《一般反避稅管理辦法(試行)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,進一步規範和明確稅務機關採取一般反避稅措施的適用範圍、判斷標準、調整方法、工作程序、爭議處理等相關問題。
  據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介紹,2008年我國企業所得稅法首次引入“一般反避稅”條款,作為打擊避稅行為的重要手段。隨後出台的《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(試行)》單獨設立章節對一般反避稅的管理要求予以細化。經過近幾年的實踐,一般反避稅作為反避稅兜底措施,在整個反避稅工作中的作用日益突出。
  “但現行的法律法規還主要是原則性規定,缺乏具體的操作指引,難以保證一般反避稅案件處理的統一性和規範性。為提高稅務機關工作效率,確保各地執行力度統一,有效維護國家稅收權益和納稅人合法權利,有必要起草新的管理辦法,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和《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(試行)》中的一般反避稅章節形成完整的一般反避稅法律框架和管理指南。”該負責人說。
  據介紹,在一般反避稅工作程序中,被調查企業也被賦予舉證、提出異議、申請各種救濟、協調解決爭議等權利。因此,《辦法》在確保一般反避稅措施有效遏制避稅安排的同時,也考慮到納稅人的權利保護,不會影響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。
  《辦法》同時明確了不適用的兩種情況:一是與跨境交易或者支付無關的安排。跨境的避稅安排會造成我國稅款的流失,而境內交易的調整有可能會造成兩地之間重覆徵稅,因此境內交易不是我們關註的重點,現階段本《辦法》只針對跨境交易或支付。二是涉嫌逃避繳納稅款、逃避追繳欠稅、騙稅、抗稅以及虛開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。這些違法行為應根據《稅收征收管理法》的相關規定處理。
  (原標題:稅總發佈一般反避稅管理辦法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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